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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檢測得一般規定-報告辦理
發布時間: 2023-05-31 12:49 更新時間: 2024-11-1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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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檢測得一般規定
既有建筑除了在遇到《建筑結構檢測技術》(GB/T 50344 -2004)標準第3.1.3條規定的情況下應進行建筑結構的檢測外,宜有正常的檢查制度和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建筑結構的常規檢測。
既有建筑正常的檢查工作可由建筑物的產權所有者、管理者或業主實施,檢查對象可為建筑構件表面的裂縫、損傷、過大的位移或變形,建筑物內外裝飾層是否出現脫落空鼓,欄桿扶手是否松動失效等;既有工業建筑的正常檢查工作可結合生產設備的年檢進行。
當年檢發現存在影響既有建筑正常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維修;當發現影響結構安全的問題時,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建筑結構的檢測。
建筑結構在其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常規檢測,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時間應根據建筑結構的具體情況確定。
建筑結構的常規檢測應根據既有建筑結構的設計質量、施工質量、使用環境類別等確定檢測重點、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
建筑結構的常規檢測宜以下列部位為檢測重點:
1、 出現滲水漏水部位的構件;
2 、受到較大反復荷載或動力荷載作用的構件;
3 、暴露在室外的構件;
4 、受到腐蝕性介質侵蝕的構件;
5 、受到污染影響的構件;
6 、與侵蝕性土壤直接接觸的構件;
7 、受到凍融影響的構件;
8 、委托方年檢懷疑有安全隱患的構件;
9 、容易受到磨損、沖撞損傷的構件。
實施建筑結構常規檢測的單位應向委托方提供有關結構安全性、使用安全性及結構耐久性等方面的有效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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