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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鑒定標準評級標準
發布時間: 2023-06-06 13:41 更新時間: 2024-11-1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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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際情況,依據現行規范對現有房屋德安全狀況給與評級。危房鑒定標準評級標準如下:

1、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鑒定有所依據, 特制定本標準。

2、本標準適用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 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鑒定,可參考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于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

3、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 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4、對難以鑒定的重要房屋或復雜結構, 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

5、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 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危房,即危險房屋。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倒塌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鑒定方法:

1、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 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以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3、危房鑒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4、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 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系結構判定危險范圍。

5、在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上, 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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