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房屋抗震鑒定與安全性鑒定
1.房屋抗震鑒定
房屋抗震鑒定的適用范圍:
1)接近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建筑;
2)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變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進行抗震鑒定的建筑。
抗震鑒定分為兩級,第一級鑒定以宏觀控制和構造鑒定為主進行綜合評價,第二級鑒定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進行綜合評價。宏觀控制和構造鑒定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應符合《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第3.0.4條的規定。
房屋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確定其后續使用年限,不同的后續使用年限,其抗震鑒定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1、后續使用年限30年的房屋(A類建筑)的抗震鑒定,當符合第一級鑒定的各項要求時,建筑可評定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不再進行第二級鑒定;當不符合第一級鑒定要求時,除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應由第二級鑒定做出判斷。
2、后續使用年限40年的房屋(B類建筑)的抗震鑒定,應檢查其抗震措施和現有抗震承載力再作出判斷。當抗震措施不滿足鑒定要求而現有抗震承載力較高時,可通過構造影響系數進行綜合抗震能力的評定;當抗震措施鑒定滿足要求時,主要抗側力構件的抗震承載力不低于規定的95%、次要抗側力構件的抗震承載力不低于規定的90%,也可不要求進行加固處理。
3、后續使用年限50年的房屋(C類建筑)的抗震鑒定要求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達到相同的設防目標,應按《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抗震鑒定。
4、灰砂磚砌體的房屋應按《蒸壓灰砂磚砌體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CECS 20:90的要求進行抗震鑒定。
2.房屋安全性鑒定
在下列情況,宜進行結構安全性鑒定:
1、周邊鄰近地質條件改變的房屋;
2、改變用途或使用條件的房屋;
3、需改造和擴建的房屋;
4、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
5、其它需要安全鑒定的房屋。
房屋整體結構的安全性鑒定評級應按構件、樓層結構、分部結構和整體結構四個層次進行安全性分步評級,并應結合周邊鄰近地下工程的影響程度做出綜合評定。每個層次按四個安全性等級進行評定:
1、第一個層次為構件的安全性鑒定評級,其評定等級分為a級(安全)構件、b級(有缺陷)構件、c級(有嚴重缺陷)構件和d級(危險)構件四個等級。每個構件按主要承重構件、次要承重構件和其他承重構件分為三大類,根據其承載力、變形、損壞和缺陷,依據相應的鑒定評級標準進行鑒定評級后,統計出每種構件各個等級的數量及占比,對主要承重構件、次要承重構件和其他承重構件進行評級。
2、第二個層次為樓層結構的安全性鑒定評級,其等級評定分為AC級(安全)樓層、BC級(有缺陷)樓層、CC級(局部危險)樓層和DC級(危險)樓層四個等級。依據各類構件鑒定評級的結果,對樓層結構的安全性進行鑒定評級。
3、第三個層次為分部結構的安全性鑒定評級,其等級評定分為Ab級(安全)結構、Bb級(有缺陷)結構、Cb級(局部危險)結構和Db級(危險)結構四個等級。
分部結構安全性鑒定評級分為地基基礎和上部承重結構兩個分部的安全性鑒定評級。
(1)地基基礎的安全性評級分為兩步:第一步先根據地基的勘探資料(地質狀況)和上部結構變形和裂縫的直觀觀測,評定地基基礎的安全性等級;在第一步不能確定時,應進行第二步地基基礎的檢查和檢測。
(2)上部承重結構的安全性等級按樓層結構安全性、承重結構整體性及傾斜率三個項目中的*低安全性等級評定。
4、第四個層次為房屋結構的安全性綜合鑒定評級,其等級的評定分為A級(安全)房屋、B級(有缺陷)房屋、C級(局部危險)房屋和D級(整體危險)房屋四個等級。根據地基基礎和上部承重結構的安全性等級,并結合房屋周邊鄰近地下工程施工影響程度進行綜合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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